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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蘇正賢張玉萱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佳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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