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蘇正賢、張玉萱、潘明彥
- 原告賴佳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佳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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