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扣押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黃惠琳即廣源工程行 相 對 人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麒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一○四年度全字第六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相對人曾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全字第67號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裁定,以保全其對聲請人於上開返還借款事件中所爭執之借款債權,惟相對人所提起之上開本案訴訟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請求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