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聲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全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黃惠琳即廣源工程行
- 相對人
-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麒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一○四年度全字第六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相對人曾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全字第67號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裁定,以保全其對聲請人於上開返還借款事件中所爭執之借款債權,惟相對人所提起之上開本案訴訟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請求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