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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聲字第5號

請求撤銷扣押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莊振發
相對人
沅泰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政融
相對人
呂學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所為之一百零三年度全字第四十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沅泰企業有限公司、李政融、呂學權以103年度全字第4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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