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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37號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7號

聲請人
黄春庸
相對人
勝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璟德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中關於「黃春庸」之記載,應更正為「黄春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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