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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童來好

  • 原告
    黃棨雋與被告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黃棨雋 呂旻穎 黃千真 陳昭詠 謝宜珊 李鑒原 曾俊瑋 吳沄芳 以上原告與被告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所規定之書狀格式。本件起訴狀載明原告為上開八 人,但僅由具狀人「黃千真」一人簽名,請確認原告是否均有起訴之真意,如有,應補正由全部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如係委任「黃千真」代理起訴,則應由全部原告出具有本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 二、提出全部原告之勞工投保明細資料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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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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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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