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黃棨雋 呂旻穎 黃千真 陳昭詠 謝宜珊 李鑒原 曾俊瑋 吳沄芳 以上原告與被告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所規定之書狀格式。本件起訴狀載明原告為上開八 人,但僅由具狀人「黃千真」一人簽名,請確認原告是否均有起訴之真意,如有,應補正由全部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如係委任「黃千真」代理起訴,則應由全部原告出具有本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 二、提出全部原告之勞工投保明細資料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