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昇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棨雋等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 768,007元(計算式:被上訴人黃棨雋部分49,989元+被上訴人呂旻穎部分116,070元+被上訴人黃千真部分68,945元+被上訴人陳 昭詠部分131,240元+被上訴人謝宜珊部分99,109元+被上訴人李 鑒原部分135,351元+被上訴人曾俊瑋部分106,328元+被上訴人吳沄芳部分60,975元=768,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