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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昇揚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棨雋
即原告
呂旻穎
即原告
陳昭詠
即原告
謝宜珊
即原告
李鑒原
即原告
曾俊瑋
即原告
吳沄芳
被上訴人
黃千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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