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昇揚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棨雋
- 即原告
- 呂旻穎
- 即原告
- 陳昭詠
- 即原告
- 謝宜珊
- 即原告
- 李鑒原
- 即原告
- 曾俊瑋
- 即原告
- 吳沄芳
- 被上訴人
- 黃千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