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昇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棨雋 呂旻穎 陳昭詠 謝宜珊 李鑒原 曾俊瑋 吳沄芳 被上訴人 黃千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2,555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