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桂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章 被上 訴 人 林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496,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