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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林宗勇
被上訴人
桂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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