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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告
李清春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告
長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仁宗
訴訟代理人
楊國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6月7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7年6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惟被告遲至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仍未提出,已有礙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如仍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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