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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告
王唯翰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1014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4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860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80元【計算式:(9,360元÷2)-500元=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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