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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3號

原告
晉承佑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被告
僑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壬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關於「黃壬輝」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壬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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