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3號
- 原告
- 晉承佑
- 訴訟代理人
- 宋錦武律師
- 被告
- 僑輪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壬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關於「黃壬輝」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壬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