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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再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申中義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26日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449元(即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38,464元;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將27,985元為被上訴人提繳存入設於勞工保險局之之個人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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