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鍾杰霖 相 對 人 宏佳騰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鍾杰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宏佳騰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宏佳騰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南院崑民映106年度司司字第77號函准予聲請人之清算人就任核備在案。聲請人已於106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造具清算期間內各項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及因相對人公司為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召開股東會提請股東會承認表冊,故有相對人公司法人股東承認表冊之聲明書可參。請准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及 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相對人之清算人主張其已將相對人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表冊向法院聲報,經本院於107年5月2日以南院武民映107年度司司字第13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清算終結卷宗核閱屬實。及依該卷所附同意書,相對人公司於107年1月21日委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經聲請人同意在案。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