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4號
- 聲請人
- 陳許芳
- 相對人
- 亞瑪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許芳(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亞瑪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亞瑪龍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經相對人民國107年6月1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任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亞瑪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將該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向法院聲報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50號清算終結卷宗查明。又聲請人經股東會決議選任為保存人,其並同意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亦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亞瑪龍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