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8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9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9號

聲請人
陳良玉
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相對人
介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林
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張哲鳴會計師(設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為相對人介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民國81年7月28日設立登記……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共發行股10000股,聲請人持有相對人1188股之股份,占公司股份11‧88%……聲請人雖擔任董事,但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郭清林大權獨攬,未將公司之營運、財務狀況讓聲請人明瞭。聲請人要求法定代理人郭清林提供『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及『金融機構往來明細』等資料予聲請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郭清林拒絕提供。甚至,相對人公司雖召開股東會,但依公司法第183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寄交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30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郭清林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並將財務報表……分發予聲請人執有,但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郭清林均予以拒絕,致聲請人雖為占公司股份11‧88%之股東,卻完全不清楚相對人之經營及財務狀況。為維護聲請人之少數股東權,惟有聲請……准許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相對人具有股東身分,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再抗告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三點五之股份,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條件」(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民事裁定)。查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萬股(每股金額1000元),聲請人則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即1188股)之股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最新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最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為證,應堪認定。茲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合乎前揭規定,洵屬有據。

三、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擔任檢查人之適合名單到院後,該會函覆推薦張哲鳴會計師擔任檢查人並檢附其學經歷表供參(參見卷內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07年5月24日會總字第1070221號函)。本院審酌張哲鳴會計師之學歷為東吳大學會計系學士,曾於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服務,並曾擔任鑑定案件委任會計師及調處案委任會計師,現職為允得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執業會計師,執行會計師業務3年而具有相當之資歷經驗,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應屬適合選派為檢查人之人選,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張哲鳴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與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