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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13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30號

相對人
勝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璟德

上列當事人與附表所示聲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本院依職

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2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另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對於前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即明。準此,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末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37號裁定確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依前開規定,各聲請人暫免繳納聲請程序費用分別如附表所示,均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聲  請  人            │債權總額            │暫免繳納聲請程序費用│
│號│                      │                    │(新臺幣)          │
├─┼───────────┼──────────┼──────────┤
│1 │李佳玲                │78,583元            │500元               │
├─┼───────────┼──────────┼──────────┤
│2 │周英利                │37,166元            │500元               │
├─┼───────────┼──────────┼──────────┤
│3 │王宗富                │157,333元           │1,000元             │
├─┼───────────┼──────────┼──────────┤
│4 │邱思惇                │55,056元            │500元               │
├─┼───────────┼──────────┼──────────┤
│5 │黃焌淵                │129,900元           │1,000元             │
├─┼───────────┼──────────┼──────────┤
│6 │林詩偉                │89,500元            │500元               │
├─┼───────────┼──────────┼──────────┤
│7 │高仲明                │61,834元            │500元               │
├─┼───────────┼──────────┼──────────┤
│8 │蕭宥珍                │145,028元           │1,000元             │
├─┼───────────┼──────────┼──────────┤
│9 │施妤澄                │85,066元            │500元               │
├─┼───────────┼──────────┼──────────┤
│10│王俐涵                │79,740元            │500元               │
├─┼───────────┼──────────┼──────────┤
│11│周旌詰                │83,812元            │500元               │
├─┼───────────┼──────────┼──────────┤
│12│黃清江                │253,985元           │1,000元             │
├─┼───────────┼──────────┼──────────┤
│13│劉道岸                │129,133元           │1,000元             │
├─┼───────────┼──────────┼──────────┤
│14│謝勝凱                │86,586元            │500元               │
├─┼───────────┼──────────┼──────────┤
│15│馮聿瑄                │181,925元           │1,000元             │
├─┼───────────┼──────────┼──────────┤
│16│胡彬榮                │211,493元           │1,000元             │
├─┼───────────┼──────────┼──────────┤
│17│林美圓                │108,239元           │1,000元             │
├─┼───────────┼──────────┼──────────┤
│18│陳裕昌                │72,834元            │500元               │
├─┼───────────┼──────────┼──────────┤
│19│陳婉柔                │83,036元            │500元               │
├─┼───────────┼──────────┼──────────┤
│20│李承諭                │113,200元           │1,000元             │
├─┼───────────┼──────────┼──────────┤
│21│魏瑞霞                │57,333元            │500元               │
├─┼───────────┼──────────┼──────────┤
│22│黃春庸                │120,209元           │1,000元             │
├─┼───────────┼──────────┼──────────┤
│23│李濬宏                │120,060元           │1,000元             │
├─┼───────────┼──────────┼──────────┤
│24│吳春職                │114,527元           │1,000元             │
│  │(NGO XUANCHUC)      │                    │                    │
├─┼───────────┼──────────┼──────────┤
│25│阮海山                │108,244元           │1,000元             │
│  │(NGUYEN HAI SAN)    │                    │                    │
├─┼───────────┼──────────┼──────────┤
│26│阮文崗                │104,197元           │1,000元             │
│  │(NGUYEN VANCUONG)   │                    │                    │
├─┼───────────┼──────────┼──────────┤
│27│何文清                │101,856元           │1,000元             │
│  │(HA VAN TINH)       │                    │                    │
├─┼───────────┼──────────┼──────────┤
│28│阮文定                │100,810元           │1,000元             │
│  │(NGUYEN VANDINH)    │                    │                    │
├─┼───────────┼──────────┼──────────┤
│29│武文輝                │99,531元            │500元               │
│  │(VU VAN HUY)        │                    │                    │
├─┼───────────┼──────────┼──────────┤
│30│陳玉雄                │87,005元            │500元               │
│  │(TRAN NGOC HUNG)    │                    │                    │
├─┼───────────┼──────────┼──────────┤
│31│阮必升                │87,621元            │500元               │
│  │(NGUYEN TATTHANG)   │                    │                    │
├─┼───────────┼──────────┼──────────┤
│32│阮文海                │82,475元            │500元               │
│  │(NGUYEN VAN HAI)    │                    │                    │
├─┼───────────┼──────────┼──────────┤
│33│阮文光                │82,255元            │500元               │
│  │(NGUYEN VANQUANG)   │                    │                    │
├─┼───────────┼──────────┼──────────┤
│34│阮文顯                │72,287元            │500元               │
│  │(NGUYEN VANHIEN)    │                    │                    │
├─┼───────────┼──────────┼──────────┤
│35│阮氏紅                │72,287元            │500元               │
│  │(NGUYEN THIHONG)    │                    │                    │
├─┼───────────┼──────────┼──────────┤
│36│團明方                │71,829元            │500元               │
│  │(DOAN MINHPHUONG)   │                    │                    │
├─┼───────────┼──────────┼──────────┤
│37│阮廷量                │71,083元            │500元               │
│  │(NGUYEN DINHLUONG)  │                    │                    │
├─┼───────────┼──────────┼──────────┤
│38│黎維孝                │63,843元            │500元               │
│  │(LE DUY HIEU)       │                    │                    │
├─┼───────────┼──────────┼──────────┤
│39│楊春強                │49,034元            │500元               │
│  │(DUONG XUAN CUONG)  │                    │                    │
├─┼───────────┼──────────┼──────────┤
│40│吳文春                │24,309元            │500元               │
│  │(NGO VAN XUAN)      │                    │                    │
├─┼───────────┼──────────┼──────────┤
│41│阮文勇                │18,486元            │500元               │
│  │(NGUYEN VAN DUNG)   │                    │                    │
├─┴───────────┴──────────┴──────────┤
│1.依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37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
│2.經核,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共計28,500元                    │
│  計算式:(500元×25人)+(1,000元×16人)=28,5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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