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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

債權人
張瓊澐
債務人
張忠賢即賀宇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編號│發 票 人│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新 臺 幣)││││├──┼─────┼──────┼─────┼──────┼──────┤│001 │賀宇工程行│2,000,000元 │IM0000000 │107年4月14日│107年4月16日│││張忠賢│││││├──┼─────┼──────┼─────┼──────┼──────┤│002 │賀宇工程行│1,000,000元 │IM0000000 │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張忠賢│││││├──┼─────┼──────┼─────┼──────┼──────┤│003 │賀宇工程行│1,200,000元 │IM0000000 │107年5月3日 │107年5月3日 │││張忠賢│││││├──┼─────┼──────┼─────┼──────┼──────┤│004 │賀宇工程行│1,500,000元 │IM0000000 │107年5月15日│107年5月15日│││張忠賢│││││├──┼─────┼──────┼─────┼──────┼──────┤│005 │賀宇工程行│1,500,000元 │IM0000000 │107年5月19日│107年5月28日│││張忠賢│││││├──┼─────┼──────┼─────┼──────┼──────┤│006 │賀宇工程行│500,000元  │IM0000000 │107年5月30日│107年5月30日│││張忠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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