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1號
- 債權人
- 科碼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昀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范家源即臺南市私立家菲1美語短期補習班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易言之,獨資經營之商號,於民事實體法上並無獨立人格,尚不得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於民事程序法上亦欠缺當事人能力,自不能以之為支付命令之債務人。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家源即臺南市私立家菲1美語短期補習班核發支付命令,惟漏未提出釋明上開補習班係范家源獨資經營之依據。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月6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致本院無從特定債務人及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