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54號債 權 人 紀劉美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寅工程行、楊進發、張治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不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業已於同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依前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