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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45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54號

債權人
紀劉美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寅工程行、楊進發、張治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不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業已於同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依前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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