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 債權人
- 永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世嬪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租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溫志明即勁水資訊社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溫志明即勁水資訊社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