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 債權人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張德昌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張德昌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及張德昌之公司所在地及戶籍地址分別係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六樓之6及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