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60號債 權 人 福鑫消防維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南居易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復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 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安南居易管理委員會積欠服務費用為由,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惟其並未提出該管理委員會業經合法成立及李清安係業經合法選任得對外代表該公寓大廈之管理人或代表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