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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7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721號

債權人
唐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崑鐘
債務人
瀛海科技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睿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未經當事人雙方未約定清償期,債權人定期限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人自催告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此觀民法第229條第3項即明。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債務並未另約定清償日,債權人雖另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限期清償,惟依前開說明,債務人於債權人催告期限屆滿時起,始需給付遲延利息,故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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