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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15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利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興利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興利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未向法院聲請陳報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7日內查報債務人興利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有無規定清算人及股東會有無另行選任清算人,若無,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以特定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董事最新戶籍謄本,及更正以全體董事姓名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已有清算人,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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