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4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53號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債務人
- 雄獅家電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錦德
- 債務人
- 王麗惠
一、債務人王麗惠、雄獅家電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雄獅家電有限公司、蔡錦德、王麗惠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蔡錦德係設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臺南市府北戶政事務所北區辦公室),有債權人提出蔡錦德之最新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稽,故對債務人蔡錦德之送達,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蔡錦德之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6453號利息:│├──┬───────┬───────┬──────┬───────┤│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9789元│自民國102年1月│ 至清償日止 │ 年息4.25%││││23日起│││├──┼───────┼───────┼──────┼───────┤│002 │新臺幣6989元 │自民國95年9月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0%││││28日起│││└──┴───────┴───────┴──────┴───────┘違約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 │新臺幣449789元│自民國102年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 │新臺幣6989元 │自民國95年1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