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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號

債權人
延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址為高雄市○鎮區○○○路0號10樓之2,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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