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債 權 人 王滔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家河即地球咖啡烘培美食即久富冷飲店、王浤嶐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 文。前開條文之修正草案原規定為:「請求之原因事實,應釋明之」,惟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時,更正為現行文字。足見本條之立法意旨,除要求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為釋明外,就請求之債權金額,亦應提出相關憑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鄭家河即地球咖啡烘培美食即久富冷飲店、王浤嶐向其承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 000號1樓店面,至今尚積欠租金新臺幣520,000元,詎屢經 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請求債務人給付租金及遲延利息。債權人就前開請求,雖提出存證信函為證,然存證信函內容僅為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通知,於聲請狀內並未檢附債務人租屋於該處之租賃契約等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發函通知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於7日內提出相關 證據以為釋明,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院尚難僅依前述存證信函,即推斷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前開債權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該等款項之薄弱心證,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為釋明。綜上,債權人就該等款項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