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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17號

債權人
德鋐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冠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燦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吳燦明之戶籍地址設於宜蘭縣冬山鄉戶政事務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且支付命令不得依公示送達為之,故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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