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 債權人
- 賴敏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叡輔即李文豪即三和食品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債務人係設籍於府東戶政事務所東區辦公處(臺南市○區○○路000 號),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資料1 紙附卷可稽,故對債務人之送達,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