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4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冠宏即榮達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 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施冠宏即榮達工程行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惟依經濟部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所載,上開工程行係合夥商號,並非施冠宏所獨資經營之商號,是榮達工程行與施冠宏自非同一權利主體,債權人尚不得據此即主張其應負清償責任。從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