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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55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57號

債權人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鴻鈞、陳華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雖以債務人陳鴻鈞、陳華宗違約未給付租金為由,聲請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所提出之訂購單所載,上開契約係第三人久晴風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立,核與債務人無涉,債權人自不得據此即主張債務人應對其負清償責任,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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