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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吳統雄、童兆勤、鄧翼正、王裕南、曾國烈、范志強、鄭明華、周添財、周朝崇、郭明鑑、李心瑜、陳嘉賢、魏寶生、劉炳輝、郭豐賓

  • 當事人
    劉德騏即劉德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潔霓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勝豐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行正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簡旭文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瑋玲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2號債 務 人 劉德騏即劉德玉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潔霓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12,430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年終獎 金與三節獎金333元),清償總額合計為894,960元,本院審 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怓d債務人現任職於業晟企業有限公司,每月平均工作日數22日,每日工時8小時,採月薪制計薪,目前所屬單位無須加 班,公司過去3年均有固定發放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債務 人實領月收入約24,485元(含本薪、伙食津貼、交通津貼, 並已扣除勞健保費用及福利金1,415元),有業晟企業有限公司107年8月2日回函及所附債務人106年1月至107年6月薪資 表、本院107年9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107年8月2日 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在職服務證明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辿葫d,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12,388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年度台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堪認其所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最基本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意於每年度提撥年終獎金及三節獎金約二分之一數額(即3,996元)列入更生方案各期增加清償(每期增加清償金額為333 元),亦有債務人107年10月8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財產及收 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呇A觀諸債務人名下除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及價值約2,060元之投資外,再無其他財產,惟前揭保單並無任 何解約價值,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14日民事陳報狀、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2,060元(即投資之價值)。再者, 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696,969元(計算期間:104年10月起至106年9月止;計算基準:依債務人 於104年至106年度所得總額核算;計算式:353,211元×3/1 2 +387,341+295,099×9/12=696,969元),有債務人104年 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而 期間債務人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73,015元【依衛生福利 部公告之104、105及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 標準〈10,869元×3〉+〈11,448元×21〉=273,015】,扣除 後所得之數額為423,954元(696,969-273,015=423,954)。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894,96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逾期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過往月平均收入可達約3 萬元,然於更生方案中僅臚列24,820元為償債基礎,其是否據實陳報薪資、獎金及加班費收入等,非無疑義,且其未來應有回復原收入可能,故應提高其償債基礎;債務人正值壯年,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百分之12.43,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抩皕~晟企業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每月工作日數平均為22日,每日8小時,按月計薪,因債務人所屬單位無須加班,故 無加班費,亦無工作獎金制度,公司政策並於近期有所改變,已取消發放全勤獎金(約1,500元),公司過去3年均有固定發放三節獎金各1,000元與年終獎金5,000元,債務人實領月收入約24,485元(含本薪、伙食津貼、交通津貼,並已扣除 勞健保費用及福利金1,415元),有業晟企業有限公司107年8月2日回函及所附債務人106年1月至107年6月薪資表、本院 107年9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津貼及各項獎金、加班費等收入核與真實相符。部份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未據實陳報薪資、獎金及加班費收入,顯有誤解。至於另有部份債權人以債務人於更生聲請前兩年月平均收入數額較高,遂表示可期待債務人回復過往收入水準云云,然查債務人任職公司前表示債務人有遭調動單位狀況,而其現職單位並無加班費及工作獎金,且公司關於全勤獎金政策亦有所改變等,已如前述,則前揭調整明顯影響債務人受薪狀況,顯非可歸責債務人個人因素所致,是債務人於方案中以目前實領收入作為償債依據,並無不當。況任職公司關於員工之工作調整、部門變動或給薪制度等變革,本屬各公司經營核心事項,亦與該公司營運績效及經營方向有極大關聯,尚不受一般社會觀念或過往發放舊例之拘束,故本件債務人現實上既有因調動部門及獎金縮減導致收入降低狀況,自不宜再以其過往平均收入要求提列更生方案,否則無疑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豸S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年終獎金及三節獎金相當數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部分債權人單憑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12,430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年終獎金與三節獎金333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202,508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894,960元。 │ │4、清償成數:12.43%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 402,676 │ 5.59% │ 695 │ 50,04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台新資產管理│1,209,625 │ 16.79% │ 2,087 │ 150,2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三 │中國信託商業│ 567,573 │ 7.88% │ 980 │ 70,56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四 │?A誠第二資產│ 15,844 │ 0.22% │ 27 │ 1,94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五 │?A誠第一資產│ 20,993 │ 0.29% │ 36 │ 2,59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六 │玉山商業銀行│ 17,916 │ 0.25% │ 31 │ 2,2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七 │元大商業銀行│ 392,116 │ 5.44% │ 676 │ 48,6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八 │台灣金聯資產│ 129,805 │ 1.8% │ 224 │ 16,12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九 │遠東國際商業│ 232,047 │ 3.22% │ 400 │ 28,80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十 │第一金融資產│ 341,387 │ 4.74% │ 589 │ 42,40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一│國泰世華商業│ 262,743 │ 3.65% │ 454 │ 32,68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二│米蘭資產管理│2,326,166 │ 32.3% │ 4,015 │ 289,080 │ │ │顧問有限公司│ │ │ │ │ ├──┼──────┼─────┼────┼────────┼──────┤ │十三│永豐商業銀行│ 157,849 │ 2.19% │ 272 │ 19,58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四│凱基商業銀行│ 927,337 │ 12.88% │ 1,601 │ 115,2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五│板信商業銀行│ 49,631 │ 0.69% │ 86 │ 6,19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六│台灣美國運通│ 148,800 │ 2.07% │ 257 │ 18,504 │ │ │國際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7,202,508 │ 100﹪ │ 12,430 │ 894,96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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