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8 分鐘讀完 全文 6,1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3號

債務人
蔡欣育
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1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788元,第18期清償8,736元(包含劣後債權977元),共18期,清償總額合計為158,132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且無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怓d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3,654元等情,有雲鼎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12月21日函附卷可參,足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可長期履行更生方案。?邧鷇酈?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點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臺南市政府公告之 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 1.2倍計算,則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必需與人性尊嚴之數額應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1.2=14,866】。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14,866元,與前開數額相當,僅能維持其基本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以其收入23,654元扣除支出14,866元,剩餘 8,788元,提出第1期至第17期每期清償8,788元,第18期清償 8,736元,更生方案總清償額為 158,132元,已完全清償無擔保與無優先權之債權與劣後債權。?妠_查債務人於 7年內未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各款之不認可事由。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完全受償,是而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各款所列不得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肊茪W,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已完全清償債務,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8年3月22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各債權人均未陳報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已完全清償債務,復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18 │
│   期。                                                             │
│   ?M第1期至第1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788元。                         │
│   ?L第1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736元。                                │
│(2)債務人則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 │
│   (ATM)轉帳或其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
│   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57,155元;劣後債權:新臺幣977元 │
│   ,合計為158,132元。                                              │
│3、清償總額:新臺158,132元。                                        │
│4、清償成數:100%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 │
│   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總清償額  │
│    │        │          │        │第1-17期│第18期│            │
├──┼────┼─────┼────┼────┼───┼──────┤
│ 一 │聖文森商│    4,319 │  2.75% │    242 │   213│    4,327   │
│    │榮昇資產│          │        │        │      │            │
│    │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台灣分公│          │        │        │      │            │
│    │司      │          │        │        │      │            │
├──┼────┼─────┼────┼────┼───┼──────┤
│ 二 │良京實業│  137,539 │ 87.52% │  7,691 │ 6,791│  137,538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三  │?A誠第一│   15,297 │  9.73% │    855 │   755│   15,290   │
│    │資產管理│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合      計  │  157,155 │  100﹪ │  8,788 │ 7,759│  157,155   │
├───────┴─────┴────┴────┴───┴──────┤
│三、劣後債權之債權人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18期       │ 總清償額   │
├──┼────┼─────┼────┼────────┼──────┤
│ 一 │?A誠第一│   977    │   100% │     977        │    977     │
│    │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