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5號債 務 人 陳冠宏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詩婷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蕭文吉 債 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8年2月18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債權比例合計為4.97%),而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表示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債權比例總計48.87%),餘之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逾期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合計為46.16%),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6/8),且其等 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之百分之51.13,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 證書、債權人提出之回函與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670元,清償總額合計 為480,24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確 已盡力清償: ?怓d債務人原自103年2月起從事「微笑造型髮藝」之營業活動,然因經營不善,並有積欠營業稅及債務狀況,不得已遂於107年7月間將「微笑造型髮藝」轉讓給第三人黃思樺經營,債務人現僅於「微笑造型髮藝」處擔任設計師工作,每日上班時間自上午11點至下午8點,按月計薪,每月除基本薪資 、職務津貼、勞健保補助外,另依來客數狀況可獲取不等之店販抽成,月應領收入應可達28,870元等,有台南市政府107年12月7日回函及所附商業登記抄本、債務人107年12月11 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薪資單數紙、在職證明書、108年1月28日民事陳報狀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辿葫d,債務人與前任配偶育有長子(現年約6歲)及長女(現年約4歲)均尚未成年,確有受債務人扶養必要。而審酌債務人前任配偶於106年度之平均月收約2萬7千多元,伊並來函表 示子女平日與債務人同住,假日則與伊同住,伊與債務人約定各自分擔一名子女就學費用,債務人負擔平日子女生活費及生病之醫療費用,伊則承擔假日生活費等情,堪認債務人與前任配偶經濟狀況相當,而因債務人與子女均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及補助,則債務人主張按月提列兩名子女共7,334 元之扶養費用,自屬合理,此有債務人及前任配偶及子女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2月6日回函、第三人陳盈蓁107年12月10日回函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2月20日函、債務人107年12月11日、108年1月28日民事陳報狀等件在卷足憑。 ?岊[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22,200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 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與依 法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29,732元【債務人個人支出14,866+子女扶養支出(14,866÷2)×2=29,732】,堪認其酌留之 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犮蓮d,債務人名下雖有和野髮妝用品行之投資紀錄,然因該獨資商號實際並未營業,難認有處分實益,此有債務人104 年至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臺南分局108年2月14日回函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600,000元(計算期間:105年8月起至107年7月止;計算基準:依 債務人自陳自103年迄今月淨利約介於2至3萬間,此處採以 中間值25,000元核計債務人月收入數額;計算式:25,000× 24=600,000元),有債務人107年8月27日更生聲請狀及所附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件附卷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56,093元【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之105、106及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及財政部國稅局所公告受扶養義務人免稅額核算必要生活費之數額〈11,448元+(7,083÷2)×2〉×5+〈11,448+(7,334 ÷2)×2〉×12+〈12,388+(7,334÷2)×2〉×7=456,093】 ,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143,907元(528,000-456,063=143, 907)。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480,24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受償總額亦已超逾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之數額,是上開方案當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甚明。 四、至於部分債權人以債務人所提方案清償金額及清償成數過低,遂質疑更生方案內容未符盡力清償要件云云。然觀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之月收入介於2萬至3萬元間,債務人為展現更生誠意,已表明將以每月28,870元核列為方案履行期間收入數額,且核其工作時數及收入所得,顯未低於一般勞動人口,當認其已盡所能獲取收入。又其將收入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當視為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單憑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所提方案未盡力清償,立論顯有不足,自不足採。 五、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6,670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158,130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480,240元。 │ │4、清償成數:41.47%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國泰世華商業│ 88,605 │ 7.65% │ 510 │ 36,72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玉山商業銀行│ 553,689 │ 47.81% │ 3,189 │ 229,6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三 │?A誠第二資產│ 16,477 │ 1.42% │ 95 │ 6,84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四 │聖文森商榮昇│ 26,089 │ 2.25% │ 150 │ 10,800 │ │ │資產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台灣│ │ │ │ │ │ │分公司 │ │ │ │ │ ├──┼──────┼─────┼────┼────────┼──────┤ │ 五 │勞動部勞工保│ 12,132 │ 1.06% │ 71 │ 5,112 │ │ │險局 │ │ │ │ │ ├──┼──────┼─────┼────┼────────┼──────┤ │ 六 │永豐商業銀行│ 57,553 │ 4.97% │ 331 │ 23,8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七 │中租迪和股份│ 267,572 │ 23.1% │ 1,541 │ 110,952 │ │ │有限公司 │ │ │ │ │ ├──┼──────┼─────┼────┼────────┼──────┤ │ 八 │臺灣銀行股份│ 136,013 │ 11.74% │ 783 │ 56,376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1,158,130 │ 100﹪ │ 6,670 │ 480,24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