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吳坤庭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補報債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應於法定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限內提出債權說明書,申報其債權之種類、數額及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報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至5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7年 度消債更字第215號裁定債務人自107年12月26日下午5時起 開始更生程序,並公告債權人應於108年1月15日前向本院申報債報,至遲於108年2月4日前補報債權,有本院107年12月26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公告及臺南市安南區公所函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遲至108年5月8日始申報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 )2,605,557元,已逾上開補報債權期間甚明,此亦有聲請 人民事陳報狀上收文日期戳章可資為證,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補報債權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至於聲請人倘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能遵期申報債權,依消債條例第73條但書之規定,債務人就聲請人之債權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