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 債務人
- 陳俊益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代理人
- 陳信華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旺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蘇志成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郭偉成
- 債權人
-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飛宏
- 債權人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代理人
- 陳怡君
- 債權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石發基
- 債權人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德
- 代理人
- 華祥任
- 債權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附卷可稽。而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財產為清算財團財產,其中除債務人所投保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終止後可領回新台幣43,488元,於附表所示編號二、三之金融機構存款總額達1,742元,有處分實益外,汽車部分則因出廠迄今已逾19年,幾無殘值,並無處分實益,有債務人105、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債務人107年10月22日補正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26日函等件在卷足憑。則審酌債務人業已自行解繳前揭保險契約解約金與金融機構存款等值金額過院,當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7年11月20日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財 產 清 冊 │ 處 分 方 式 │ ├──┼──────────┼──────────┤ │ 一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款│ │ │公司保單解約金新台幣│項至本院,由本院逕予│ │ │43,488元 │分配。 │ ├──┼──────────┤ │ │ 二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存款685元。 │ │ ├──┼──────────┤ │ │ 三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存款1,057元。 │ │ ├──┼──────────┼──────────┤ │ 四 │汽車乙台(牌照號碼:C│無處分實益,應返還債│ │ │7-2492號;出廠年月:│務人。 │ │ │1999年2月;排氣量: │ │ │ │9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