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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尚瑞強、周添財、林志亮、程耀輝、林樹旺、郭明鑑、童兆勤、李增昌、王裕南、曾國烈、楊子汀、石發基、王子德、蔡明忠

  • 原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華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志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偉成?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飛宏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怡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祥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俊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債 務 人 陳俊益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附卷可 稽。而債務人名下除於1999年出廠之汽車因殘值甚微,無處分實益外,其乃將所投保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等項,解交等值金額款項(合計45,230元)到院,有本院107年執案字第2696號收據等附卷足稽,嗣經本院 於107年12月5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代替債 權人會議決議,並由本院依職權分配清算財團財產予各債權人,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 三、準此,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為45,230元,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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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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