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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債務人
陳俊益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任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附卷可稽。而債務人名下除於1999年出廠之汽車因殘值甚微,無處分實益外,其乃將所投保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等項,解交等值金額款項(合計45,230元)到院,有本院107年執案字第2696號收據等附卷足稽,嗣經本院於107年12月5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並由本院依職權分配清算財團財產予各債權人,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

三、準此,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為45,230元,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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