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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邱瀚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陳彥佑 相 對 人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華愛 債 務 人 邱瀚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邱瀚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之應收帳款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5,52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4月1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邱瀚民於103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4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3年5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邱瀚民並另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詎債務人邱瀚民自 105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共 4,494,98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邱瀚民已於105年5月3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件、本院106年度司促第545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南區 │鹽埕段│220-599 │85.00 │全部│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 │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突│ │ │建築│ │ │範│ │ │號│ │ │ │ │ │ │出│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圍│ ├──┼─┼──────┼────┼────┼─┼─┼─┼─┼─┼─┼──┼─┼─┼─┤ │001 │95│臺南市南區大│臺南市南│3層樓房 │43│43│43│5.│13│平│鋼筋│17│平│全│ │ │74│成路2段177巷│區鹽埕段│鋼筋混凝│.9│.9│.9│64│7.│方│混凝│.2│方│ │ │ │ │28弄7號 │220-599 │土構造 │2 │2 │2 │ │40│公│土構│0 │公│ │ │ │ │ │地號 │ │ │ │ │ │ │尺│造 │ │尺│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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