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39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王怡仁 相 對 人 黃于芯 債 務 人 上盛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詠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于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上盛水產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9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上盛水產有限公司於106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1年2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107年8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83,028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影本1件、交易明細查詢、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 │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北區 │北元段│905-22│66.86 │全部 │ ├──┼───┼────┼───┼───┼────┼────┤ │002 │臺南市│北區 │北元段│905-23│399.20 │16分之1 │ ├──┼───┼────┼───┼───┼────┼────┤ │003 │臺南市│北區 │北元段│905-32│31.54 │22分之1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門│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廊│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27│臺南市北區育│臺南市北│5層樓房 │54│50│50│48│31│7.│24│平│RC造│27│平│全部│ │ │69│德一街92巷15│區北元段│RC造 │.5│.3│.8│.0│.5│74│2.│方│ │.0│方│ │ │ │ │號 │905-22地│ │3 │0 │2 │4 │1 │ │94│公│ │7 │公│ │ │ │ │ │號 │ │ │ │ │ │ │ │ │尺│ │ │尺│ │ ├──┴─┴──────┴────┴────┴─┴─┴─┴─┴─┴─┴─┴─┴──┴─┴─┴──┤ │共有部分:北元段2777建號,權利範圍22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