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黃金枝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愛地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英明、和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6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湘瑜 相 對 人 愛地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金枝 人 相 對 人 曾英明 相 對 人 和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愛地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枝、曾英明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愛地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枝、曾英明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本 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准許執行。復按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雖另規定,發票人得於本票上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惟就違約金並無規定,故發票人縱已將願給付違約金之約定記載於本票上,該記載仍不生票據法上效力,執票人尚不得就違約金部分,依票據法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此觀票據法第12條、第28條第1項、第124條規定即明。末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定 有明文。另若聲請狀並未記載提示日期,受理法院應先調查本票有無為付款之提示,若無提示,則裁定駁回,若有提示,則自提示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此有司法院民國81年2月 27日(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復台高院法律問題研究一 則可供佐參。經查,相對人和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人,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逕對該公司聲請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另本件聲請人請求違約金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聲請人陳稱其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向相對人提示上開本票,依前揭說明,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聲請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 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 │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267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利 息 起 算 日│ │ │ │(新 臺 幣)│(新 臺 幣)│ │ │ ├──┼──────┼──────┼──────┼───┼───────┤ │001 │105年9月26日│5,600,000元 │745,327元 │未 載│106年12月29日 │ │ │ │ ├──────┤ ├───────│ │ │ │ │1,379,882元 │ │106年12月29日 │ │ │ │ ├──────┤ ├───────│ │ │ │ │1,869,840元 │ │106年12月29日 │ │ │ │ ├──────┤ ├───────│ │ │ │ │1,000,000元 │ │106年12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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