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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莊益華
相對人
立勝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黃茂墉
相對人
相對人
黃振明

      胡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及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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