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吉林汽車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祐倉 相 對 人 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愛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 106年度南全字第4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53,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88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86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可謂終結。且聲請人亦以佳里郵局第000000號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文到20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收受後,迄今仍未行使權利,依法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南全字第4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106年度存字第880號提存書、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86號執行命令等影本各一份、佳里郵局第000000 號存證信函正本一件及郵件收件回執正本兩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等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惟經查明本件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 1438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在案,則上開假扣押債權所保全之請求本案訴訟判決既因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聲請人即可逕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故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顯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