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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5號

聲請人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相對人
林泉豐

      林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5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訴訟業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20,800元      │由相對人負擔。        │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0,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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