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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5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57號

聲請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亨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何志鴻
相對人
相對人
江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亨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何志鴻、江麗雪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又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又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亨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址、兼法定代理人何志鴻及相對人江麗雪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內湖郵局第7號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云云。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台灣新生報94年6月14日新聞紙、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惟查:兼相對人亨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何志鴻及相對人江麗雪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街000號」,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何志鴻、江麗雪之戶籍資料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固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然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查訪該址,該分局函覆相對人何志鴻、江麗雪居住於該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7年9月7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70411969號函暨查訪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以,尚難逕認相對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故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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