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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5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彭遠芬
相 對 人
華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賈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等所發如附件台北興安郵局第00一五二六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華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誼公司)與第三人中華精銳科技有限公司、浩瀚有限公司、信騰實業有限公司、巧昱服飾設計有限公司、霈其企業社、晨嘉實業有限公司、恩來企業有限公司、水星科技有限公司、昇億開發科技有限公司、康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隼企業有限公司、達新國際有限公司、力騰實業有限公司、三加一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債權人公司)簽訂亞太國際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協議,並就履約爭議另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1日簽訂協議書,嗣原債權人公司於同年3月31日將上開對相對人華誼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賈釗之債權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華誼公司之公司登記設立址及相對人賈釗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等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其中寄發相對人華誼公司之郵件,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而相對人賈釗已設籍臺南中西戶政事務所中西辦公處,無法得知其實際住所。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等所發之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協議書、債權憑證、相對人賈釗戶籍謄本等影本各一份為證,及台北興安郵局第001526號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等正本各一份為憑。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華誼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確設於「臺南市○區○○路00巷0000號1樓」,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債權讓與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華誼公司,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該分局回函表示,相對人華誼公司並未於址實際營業,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回函附卷可查。另相對人賈釗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中西戶政事務所中西辦公處),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1份附卷足參。茲相對人華誼公司及賈釗均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等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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