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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0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0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天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許明環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本院一0五年度裁全字第六六號假處分事

件,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0五年度司執全字第五六六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裁全字第66號假處分民事裁定准許在案,並於相對人依該裁定意旨為聲請人提供擔保後,以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566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禁止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建物移轉所有權、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及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裁全字第66號卷全卷(含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抗字第79號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02號卷)及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24號卷查核無誤,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107年11月15日嘉院聰文字第1070001359號函在卷可憑。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司聲字第701號│├──┬───────────────────────────┤│編號│建物之建號、門牌號碼及權利範圍 │├──┼───────────────────────────┤│ 1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4││ │段55巷48弄120號,權利範圍全部。 │├──┼───────────────────────────┤│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4││ │段55巷48弄118號,權利範圍全部。 │├──┼───────────────────────────┤│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4││ │段55巷48弄116號,權利範圍全部。 │├──┼───────────────────────────┤│ 4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4││ │段55巷48弄112號,權利範圍全部。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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