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15號聲 請 人 穎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峻嘉 相 對 人 林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37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567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 全字第370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 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 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7度 司裁全字第567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 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全字第37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 司執全字第370號假扣押執行卷、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 567號假扣押裁定卷宗審核無訛,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前 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已提起訴訟,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1966號返還價金等民事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