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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2號

原告
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菁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告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綺
被告
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就爭點整理之附表一至五中各項瑕疵抗辯,被告拒絕給付報酬之法律依據為何?有無證據資料?㈡拒絕給付之報酬數額各為何?證據資料為何?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前就被告提出之前開書狀,陳明有無爭執?若有爭執,有無依據或證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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