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75,001 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婷婷